非法同居的认定标准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 ,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非法同居的认定标准】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 ,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一方起诉“离婚”的 , 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 , 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 , 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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