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 , 法律上有何不同?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关于“定金”的规定,出自《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而“订金”并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 , 是一种不太规范的表述 , 因此它在法律效果上是不明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 , 并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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