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程序,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 , 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 , 或证券账号;(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
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 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
【财产保全的程序,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 , 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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