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企业|防沉迷系统需上“技术+法律”双保险( 二 )


“以法律为后盾”则要求法律刚性化,成为防沉迷系统的基石。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沦为象征性立法,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刚性不足。对未成年人保护,我国更多是采用家庭制,主要由父母履行保护责任。然而,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父母监管未成年人的能力逐渐被削弱,大部分当代未成年人的电脑技术都远超父辈。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孩子很容易脱离父母掌控的范围,进入鱼龙混杂的信息海洋。此时,既需要提升父母的网络素养,更需要发挥“国家亲权”的作用,由国家出面,建章立制,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我国法律还有很多功课要做。例如,国外有一些州规定,向未成年人卖酒构成犯罪,为避免身陷囹圄,售酒的店主会仔细盘查疑似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这种深入骨髓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思维,是长期法律制裁形成的文化本能。回到游戏领域,我国法律需要弥补大量漏洞,在明确游戏企业的治理责任之后,还需要对不履行治理责任的情形设立罚则;对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的牟利行为,设置行政处罚。此外,我国刑法也应当参考其他国家的模式,在刑法典中设置专章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将引诱、帮助未成年人沉溺暴力游戏等行为犯罪化;在司法解释中将防沉迷系统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将破解防沉迷系统的行为解释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出售防沉迷破解技术的行为解释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只有与时俱进,才能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任务。
企业的眼里不能只有经济利益,还要有社会责任。防游戏沉迷没有捷径可行,只有“技术先行、法律加持”才能够为未成年人创建一个健康的网络空间。
(作者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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