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抖音侵权《王者荣耀》,腾讯一审获赔60万( 二 )


涉案用户“王者荣耀小棉花”在抖音APP平台上自行上传发布的包含《王者荣耀》游戏连续画面的短视频,大部分为教学视频,由该用户自己操作以及慢动作回放等,还有一部分是其他“高端”游戏玩家投稿,涉案视频市场在2-3分钟,该用户还在腾讯视频、微视等平台上传播与《王者荣耀》视频类似的游戏视频。
除此之外,抖音APP是一个创意短视频分享平台,平台上的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平台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平台视频种类多,游戏并非主要品类,数量占比不多,而且抖音视频不存在片前广告、落地页广告等,也就是说,抖音APP平台并不会从单个用户上传的视频中获得广告收益。
抖音表示,即使腾讯也是涉案游戏视频的权利人之一,游戏玩家制作和传播游戏视频的行为,也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从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确保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案中,涉案游戏录制视频对原告游戏画面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相关条件。
此外,涉案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发布,抖音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抖音与涉案用户不存在分工合作或利益共享关系,不构成共同侵权。其对抖音上存在涉案游戏视频内容的情况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间接侵权。抖音的行为不构成与腾讯及其关联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会损害腾讯的利益。如传播游戏视频需要获得游戏开发商授权,将导致垄断进一步加剧,对游戏视频产业以及公共利益都会有深度和长期的损害。
抖音指出,腾讯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证据支持。
判决书:抖音构成帮助侵权,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腾讯主张以类电作品保护《王者荣耀》游戏连续动态画面。
对此,法院认为,认定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应当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类电作品的规定,结合游戏产品本身的特点进行判定。
首先,游戏呈现出来的是连续的动态画面,体现出诸多设计元素的有机组合,具备独创性;其次,游戏画面是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连续的动态画面,能通过技术设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可借助计算机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予以传播;第三,玩家对于游戏画面的贡献主要还是将事先设定画面予以呈现,设备所呈现出来的动态画面并非由玩家创作,玩家亦不会在设定规则及素材之外创作出新的游戏画面。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腾讯确系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形成的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人。
对于侵权认定方面,本案被诉视频中有900余条视频包含涉案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属于侵权视频。涉案用户将900余条侵权上传至微播视界公司所运营的抖音平台,构成了对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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