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现行立法的特点

【蒙古国现行立法的特点】

蒙古国现行立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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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现行立法的特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体现实行过限理论,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连累犯,明确规定生产和调查研究中的合理风险行为不构成犯罪,6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行刑社会化程度高,设立了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前科消灭制度等 。蒙古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免除刑事责任的刑事和解制度 。这些先进的刑法理念,对于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启示 。
蒙古国原称蒙古人民共和国,其现行刑法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蒙古国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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