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文章插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
2、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3、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就为您分享到这里,【精彩生活】jing111.com小编为您精选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