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插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不符合则不是 。
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的详细内容就为您分享到这里,【精选笔记】jing111.com小编为您精选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假冒伪劣产品举报找什么单位
- 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抵扣
- 买了过期产品商家应该怎么赔偿
- 什么是初级农产品
- 百度网盘在哪里退出登录
- 快手怎么更新版本
- 辣条产品卖点怎么写
- word怎么删掉分页符
- 如何介绍净水机产品
- 微信怎么改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