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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蚬じ荷?,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苁と喂ぷ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怎么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ㄈ├投贤┝⑹彼谰莸目凸矍榭龇⑸卮蟊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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