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 , 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
【法律依据】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ㄒ唬┮胖鋈松矸菔羰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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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胖瞿谌莶晃シ捶晒娑ê蜕缁峁怖妫?内容完备 , 文字表述准确 , 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ㄎ澹┌熘こ绦蚍瞎娑?。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 应当拒绝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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