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罪并罚认定中相关问题的理解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对数罪并罚认定中相关问题的理解】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 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 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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