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
【法律依据】
【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 ,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 ,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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