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孩子的规定是: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离婚后探望孩子方面有什么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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