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救济途径:
1、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予立案 。
【公安不立案如何救济】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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