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司法制度 :
一、会审制的发展 。清朝会审制在明朝的基础上,更为完备 。
【清朝会审制度及其意义】重要的有:秋审 。秋审是中心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经过秋审,分为情实、缓决、可矜、 留养承祀四类 。情实者奏请皇帝裁决,执行死刑,缓决有留下次秋审处理;其它两类可免予处死 。秋审被称为“大典”,以标榜“慎刑” 。“朝审”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四周斩监候、绞监侯的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每年霜降后10月举行 。参加会审的有三法司,吏、户、礼、工部尚书 , 通政使及科 道官 。经朝审的案件,处理办法与秋审同 。
二、限制“越诉” 。清朝地方分为4个审级 , 以严密程序限制“越诉” 。越诉情实者也要治罪,并禁止在押囚犯告举它事 。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千名犯义”治罪 。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 。设理藩院,作为清朝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 。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均须由理藩院审核,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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