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后,即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不同意的股东依照法律是无权提出退股的 。因此,不同意分立的股东只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转让股份的方式收回出资,从而退出原来的公司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怎么处理】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 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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