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 , 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各种问题 。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
【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问题】在法定的时间里,招标人有权对已经发出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人为了实现采购目标 , 拥有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权利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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