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 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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