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有哪些

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
(一)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 , 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
(二)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
(三)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 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就为您分享到这里,【精彩生活】jing111.com小编为您精选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