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该如何核销


呆账该如何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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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该如何核销】中间历经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几次修订 。按照这些规定,除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余认定要经国务院的批准,才能核销 。目前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核销的呆账包括债权和股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随本清;明确“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确定以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工商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等法律要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 。2002年为了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力,财政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账财务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第一是放宽呆账核销的条件,只要是金融企业,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贷款,都可以由企业自主界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 。第二个措施,是提高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比例,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确定呆账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于1%,最高是100% 。第三,允许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实际核销的呆账从税前具实列之 。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地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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