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事实上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 。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 , 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代位权的行使的限制范围是什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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