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国家关于自留地的政策时间急】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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