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余是什么】
文章插图
近代中国盐税收入在扣除应摊还外债、内债本息、拨付各省协款(或截留)以及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款 。盐税担保外债,始于公元1895年瑞记借款 。其后,英、德续借款(1898年)、庚子赔款借款(1901年)、英法借款(又名兴办实业借款1908年)、湖广铁路借款(1911年)、克利浦斯借款(1912年)等,均以盐税作为部分担保 。但是,盐税的征收和债款的偿付仍属中国政府权限 。1913年,袁世凯北洋政府与英、德、法、日、俄5个帝国主义国家的银行集团订立善后大借款合同,规定以盐税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并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各地设立稽核所进行监督 。总所由盐务署署长兼总办,洋人丁思任会办,兼盐务署顾问,实权操于洋人手中,直接控制了中国的盐税征收与管理,所收盐税一律存入五国银行 。从此,盐税必须在清偿各项债款及盐务经费后的余额,方能交给中国财政部 。而且,这种款项必须经过洋人会办签字后方能提用 。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又常以盐余向银行抵借款项或作为发行内债的担保 。
盐余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就为您分享到这里,【精彩生活】jing111.com小编为您精选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